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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作为全国最早一批试水专门审判环保案件的法庭,昆明中院环保庭成立近五年,一直处于尴尬位置,自成立以来就被赋予为环保提供司法保障的期待,却一直面临“案子少”的现状。而此种情况,是全国130多家环保法庭的共同处境,一边是“到处都有污染”,一边却“乏案可审”。
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29%。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处置的环境污染事件共927起。其中,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72起,而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这让人不免对这个原本应该抵抗污染的最后一道法律壁垒心生失望。那么,“看上去很美”的环保法庭何以无案可审、门庭冷落?究其原因,由于没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绝大多数环境纠纷无法进入法院,纠纷各方容易选择其他替代性途径来解决问题。
个人诉讼成本高,比如一个检测报告可能需要花费几十万元,一般人可能根本无法承受。即使个人有能力打环保官司,法院可能会以环境污染不直接损害私人利益,个人不是环境诉讼的主体为由拒绝受理。环保公益诉讼立案难。
个人没能力打环保官司,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也面临着诉讼费用高、法律法规偏软、行政处罚额度低、受地方保护主义掣肘等难题。环保组织虽多,但做维权诉讼的却少。
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全社会共享。只有多措并举,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才能更有力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增加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势在必行。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
要明确凡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个人和组织皆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且这类诉讼可具有一定公益性。国家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经合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包括民间组织,也应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确立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远比单一的机制更具有实效性,不仅可以弥补仅由半官方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局限性和不足,还可以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应该说,中国现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需在制度设计、可操作性和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等多个方面予以完善。
从根本上赋予和保障公民以及民间公益组织在无论是普通环境侵权诉讼,还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目前亟须的是立法层面的突破,这也是化解环保法庭“无案可审”尴尬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立法机关破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畏难、畏惧心理,已经迫在眉睫。
法律界人士表示,环保诉讼主体仅限于一家,具有较大局限性,不仅会扼杀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还可能阻碍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只有提倡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才能让环保理念深植人心。(原标题:环保法庭门可罗雀倒逼诉讼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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